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工商学院工会学生助理团(以下简称“校工会学助团”)是在郑州工商学院工会领导下,由学生组成的协助工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校级学生组织,秉持着“服务师生、奉献校园”的宗旨,发挥沟通师生、服务校园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校园文化建设的积极推进。
第二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能,确认权限,保证校工会学助团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为校工会学助团基本行为规范。校工会学助团所设部门及个人均必须依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校工会学助团要自觉接受校工会的指导和全体同学的监督。
第五条 校工会学助团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工会学助团要认真完成校工会交办的任务,同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配合校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工会学助团实行团长负责制,设团长1名,统筹协调全面工作。
第八条 校工会学助团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设立副团长等学生助理职务。
第九条 校工会学助团设立行政部、文秘部、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设部长1名,视情况设立副部长职务。
第十条 校工会学助团各部门是校工会学助团的办事机构,设干事若干名。
第四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校工会学助团由郑州工商学院工会领导工作。校工会学助团的成立、调整、改组以及机构的设置均须报校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校工会学助团团长领导各部门工作。校工会学助团实行团长负责制,各部门在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团长负责。
第十三条 校工会学助团团长应经常向校工会指导老师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四条 校工会学助团各部门应经常向团长请示、汇报工作,一般逐级进行,也可直接向指导老师请示汇报工作。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协助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教职工文体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汇演、书画展览等,负责活动的策划筹备、现场组织、秩序维护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收集和反馈教职工与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搭建师生沟通交流平台,及时将师生对学校教学、管理、生活服务等方面的诉求传达给工会,并协助工会跟进问题的解决与反馈,促进校园和谐发展。
第十七条 协助工会开展困难教职工帮扶、慰问等活动,参与帮扶方案制定、物资准备、走访慰问等环节,传递学校对教职工的关怀,增强教职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包括组织协调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文案撰写能力等。在校园内宣传工会知识和劳动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 接受校工会委托、布置的其他工作等。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条 每学年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学助团组成人员的聘用应经过面试、试用期的考察确定,试用期为两周,试用期过后由校工会决定是否留任,校工会批准后产生新一届校工会学助团成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会助理的任免,由校工会学助团团长对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考察后提出任免建议,经校工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学助团各部门应定期召开例行办公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布置下一阶段任务。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学助团全体会议由团长通知、行政部进行召集、材料印发、会议安排、会议考勤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学助团就专项工作可召开专项会议,由团长召集、主持,会议事项参照上述规定。
第八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学助团要具备服务精神、保密意识,协助校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学助团开展工作要精心部署,统筹安排,认真负责,做好总结。团长应定期向校工会请示、汇报校工会学助团整体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校工会学助团要在学期初做好工作计划,制定行事历,有序开展本学期工作。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学助团成员应将“协同、认真、高效,服务、担当、极致”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做有素养、负责任的学生助理。
(一)要努力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要以身作则,提高个人修养,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时刻维护校工会学助团形象;
(三)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要增强组织纪律性,坚持令行禁止,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四)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五)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要树立大局意识,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团结协作;
(六)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要改善工作方法,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十条 校工会学助团要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规范管理机制,用制度规范人、用制度规范工作,实现各项工作有据可依、奖惩齐备、规范有序。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学助团应加强与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章 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学助团由校工会建立考核制度,在校工会指导下对校工会学助团全体成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表现优秀、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在评优评先时应给予侧重。另,校工会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授予证书、推优等,并记入档案。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学助团成员表现落后、工作懈怠的,视实际情况给予警告或清退。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学助团依据此条例制定其他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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