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提供有力保障
日期:2024-11-06 09:02:1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工会条例》。《河南省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上位法最新修改成果和我省实际,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创新实践基础上,在工会组织建设特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方面进行修改细化,将“怎么建”和“入到哪”上升为法规规定。

2018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工会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把快递员、送餐员、卡车司机等灵活就业群体、各类平台就业群体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使工会成为他们愿意依靠的组织。

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广受关注,与传统意义上的职工相比,新就业形态群体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及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特点,权益维护面临许多困难问题。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工会组织向新兴领域新兴群体延伸、适应工会工作实践发展的现实任务,也是吸引凝聚职工、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稳定的迫切需要,对于扩大工会组织有效覆盖、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联系、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怎么建”,《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给出了指引,强调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将其作为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实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有效覆盖。

关于“入到哪”,《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详细规定了入会路径,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具体来讲,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加入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的,可加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及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工作或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等,也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工会。

目前,我省新就业形态企业建立工会7660家,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101.8万人,其中四类重点群体(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会员54.9万人,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各级工会必须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维权服务各项工作。全省各级工会应该以学习宣传贯彻《河南省工会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和维权服务,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和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